一、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第一部基本财政法律

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2、调节制约;3、反应监督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五级: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预算,县市级预算,乡镇级预算

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总预算的基础)

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
预算支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 

预算组织程序:

1、编制——预算年度(公历1.1~12.31)
2、审批——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严肃性 
3、执行——主体(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4、调整——方案有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提请本级人大批准 
5、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 
6、预决算的监督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2002.06.29颁布,2003.01.01实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法律制度构成

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

资金范围:预算内,预算外,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目录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对象:货物、工程、服务

政府采购原则:

公开透明——内容、标准,途径
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机会均等,待遇平等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

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成本低,保质量。不足:难以适应多样性,紧急情况;程序复杂,周期长 

分散采购——适应多样性,手续简单。不足:失去规模效益,成本高,不利于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三家,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其他

公开招标为主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是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