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详解:财政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
预算法——第一部基本财政法律
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2、调节制约;3、反应监督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五级: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预算,县市级预算,乡镇级预算
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总预算的基础)
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
预算支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
预算组织程序:
1、编制——预算年度(公历1.1~12.31)
2、审批——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严肃性
3、执行——主体(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4、调整——方案有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提请本级人大批准
5、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
6、预决算的监督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2002.06.29颁布,2003.01.01实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法律制度构成
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
资金范围:预算内,预算外,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目录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对象:货物、工程、服务
政府采购原则:
公开透明——内容、标准,途径
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机会均等,待遇平等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
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成本低,保质量。不足:难以适应多样性,紧急情况;程序复杂,周期长
分散采购——适应多样性,手续简单。不足:失去规模效益,成本高,不利于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三家,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其他
公开招标为主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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