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由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部门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构成 
政府采购法——2002.06.29颁布,2003.01.01实行

政府采购

主体:不包括国有企业 
资金范围:预算内,预算外,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目录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对象:货物、工程、服务 

政府采购原则

1、公开透明——内容、标准、途径 
2、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机会均等,待遇平等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

政府采购的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利:规模效益,成本低,保质量
                 弊:难适应多样性,紧急情况;程序复杂,周期长

分散采购——利:适应多样性,手续简单
                 弊:失去规模效益,成本高,不利于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三家,三家以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其他公开招标为主。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是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