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生要求

1、切实做好本地区适龄儿童分布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及本年度义务教育资源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确保符合规定的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相应的公办学校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2、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12年长宁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试行方案》(见附件3),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

3、本着“规范有序、统筹安排”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

4、学校应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各校新生班额数控制在40人以内,不得随意超过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班级数、班额数)。

5、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6、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7、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实施网上报名办法,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并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由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并实施。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8、各小学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对违规招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区督导部门围绕招生工作的重点开展督导,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的专项督导,确保招生政策的落实到位。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公示制度,在本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并在长宁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日程安排

各小学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小学招生工作的时间节点组织落实。

六、其他说明

1、区教育局会同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小教学区等部门,指挥、协调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含华侨子女)由区教育局统一招生,统筹安排。

3、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及持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由小教学区统一招生,统筹安排。

居住在长宁区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186号)登记;居住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至小教二学区(借新渔东路240号,新元学校)登记。

4、本区常住户口的中重度弱智儿童的报名入学工作由区内特殊教育机构具体落实。

5、各校要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入学的报名、接待等工作,区教育局将统一编制学籍号,通过区域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使学籍管理更趋规范化、网络化。

七、备注

长宁教育网                     网址:

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地址:茅台路472号

长宁区教育局                  邮箱 地址:juzh@

咨询电话:                     22050727

监督举报电话:               22050723

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长宁路679号(周一、周四及周五上午)

小教一学区地址:            法华镇路186号

                                  咨询电话:62811609-804

小教二学区地址:            安龙路829弄18号

                                  咨询电话:62901342

以上所有条款解释权归长宁区教育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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