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1]38号

  各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8号)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入学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区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整体规划本区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本区内生源摸底调研工作,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的范围,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与相关信息,加强与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塑造良好的教育形象。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不得根据学生文化测试成绩分班。

  二、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关于事业规划的编制。我局根据辖区内生源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同时根据各小学提供的新生预测数,结合幼儿园提供的生源信息,以及公办小学毕业生数,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镇管学校招生计划在征得镇教委的同意后确定。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1日前。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2、关于学校班额的规定。因我区生源分布不均,要求各学校班额一般控制在40人以内,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35人左右安排。

  3、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为主,按学区划分和区域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入学",安排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小学新生的入学年龄为2004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本市户籍学生需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我局和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所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11年5月21、22日为全市小学新生报名时间,民办小学可同时开展面谈。

  4、关于跨区县就读的规定。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原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各类初中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关于招生计划与范围的规定。我局将根据民办学校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各民办中小学按40人班额编制招生计划,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我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严禁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2、关于招生方案与信息的规定。各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必须报我局审核通过备案后,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各校应按照公布的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

  3、关于招生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今年我区部分民办初中、小学试行网上报名办法,其他民办学校按各校招生方案要求报名。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1年5月14、15日)。

  4、关于免试入学的规定。各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类竞赛、奥数赛、各类等级考试等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5、关于录取工作的时间。各民办初中学校于2011年5月2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各民办小学于2011年6月1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三)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

  1、公办学校挖掘潜力,接纳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的规定,《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将纳入我区招生整体工作,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公办学校限于条件不能完全接受的,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由我局和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所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就读。

  2、对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在入学前签订《闵行区非上海户籍初中学生借读承诺书》。

  (四)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1、关于特长生招生工作的规划和管理。我局将依据市教委文件精神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特长生招生工作。

  2、关于招收特长生学校的规定。经我局核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设点布局项目艺术特色学校,可以按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举办特长班。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3、关于招生方案、项目、人数的规定。经核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3月底之前将招生方案(包括特色项目、招生人数等)报我局审核,我局将结合上年度的学校特长生招生工作和特色项目取得的成绩,对招生人数进行重点审核,严格控制,确保区内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最后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人数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4、关于招生过程以及结果的规定。学校必须按照我局文件规定以及学校招生方案的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应在我局招生督察人员的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学生进行特色项目的测试。完成测试后学校将录取的学生名单汇总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进行专项督导,违规招生的学校将取消继续招收特长生的资格。学校不按申请报告的要求开设相关课程、发展学生特长的,我局将取消其特长生招生资格。

  三、招生入学信息的对外公示

  1、我局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与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范围、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教师情况等,以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2、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通过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要求,增强服务意识,耐心接待家长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类学校应在2011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四、招生入学工作的监察与督导

  1、我局成立由局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共同参与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中。

  3、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各自的招生行为,严格按照我局文件要求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给各校的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须事先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惩处

  1、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项目学校为名与招生入学挂钩,无正当理由拒收新生入学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在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中给予相应的处理。在招生过程中,因学校违反规定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后纳入校长年度考核和学校办学水平考核。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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