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2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区招生办,各教育署、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2〕13号)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

三、各教育署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公办学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生。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自今年起,本区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登记手续。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区招生部门、各教育署要加强向社会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校、社区、家长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登记入学政策及本地区实施细则的知晓率,妥善做好试行工作。

五、积极做好本市配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居住廉租房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子女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入学。

六、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各学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至5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以在35人左右安排。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八、各公办学校应按照我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本区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九、进一步加强对体教结合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批准的考核获得良好以上的体教结合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艺体特长生的招收必须从严控制。招生项目及计划由教育局统一编制(详见附件)并报市教委备案。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测试工作由有关学校组织实施。各有关学校拟录取的特长生名单经教育局审定后,由区招生办组织录取。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办法及招生计划确定的项目、名额实施招生工作,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十、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原就读区县继续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在办理就读手续时应符合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十一、本区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有关规定招收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十二、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在全市招生(招生计划见附件)。

十三、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5月12日、13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19日、20日。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27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6月1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十四、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浦东新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十五、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一方持1年或以上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以1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办法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就业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申请就读。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统筹安排进入接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本区全日制公办初中及接受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学就读。对首次来本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各学校应按照招生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接待、招生工作。有招生条件的学校必须尽力解决其入学困难。同时,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十六、本区招生办、学校将通过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须知》、《告知书》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免试就近入学要求、操作程序、所需证件、以及对口学校。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登记回执》和预防接种证。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需携带1年或以上有效居住证件、务工证明及同住子女的居住证件、预防接种证。民办初中报名时,学生需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居住地登记回执》、《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各类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2012年起,本区民办初中、小学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办法。5月初,各民办学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5月19-20日为本区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

十七、按照市教委要求,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录取办法。

3、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7、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8、本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以上信息将公布在浦东教育门户网站()及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网站()。

各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招生的相关信息。

十八、教育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区县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十九、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辖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它违规招生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中的公办学校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教育专项扶持资金。

二十、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区招生办、各教育署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并通过学校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告知书》。

二十一、各类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