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一、呆账的认定

  银行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银行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与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呆账发生后,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原则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②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③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各级分支行发生的呆账,要逐户、逐级上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核销申请,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由总行审批核销。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作冲减呆账准备处理。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并上报总行备案。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对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一般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同时,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银行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