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努力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定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评定范围: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学院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二)课程考试成绩70分(不含)以下;

(三)科研成果存在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问题;

(四)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五)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研究生已经获得学业奖学金,如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撤销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比例与等级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院学费标准及研究生招生规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一般为60%,设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获奖人数不高于获奖人数的10%,二等奖获奖人数不高于获奖人数的30%,三等奖获奖人数不高于获奖人数的60%。各等级奖学金金额根据国家规定和财政拨款情况确定。
第四章 评定标准与规则

第八条对新入学的研究生,按入学考试公共课成绩,评定一次性学业奖学金等级,其中非定向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当年所交学费金额,其他研究生按10%覆盖面评定奖学金。新入学研究生所受奖励不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对在学院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研究生,按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等三方面,分别计算分值,按分值总和排序,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其中,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分值不能少于5分,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综合表现分值不能少于8分。

(一)分值计算

1.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的分值,按申请人上一学年度所有科目平均成绩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须以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名义发表,其等级标准根据《国家行政学院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分类目录》认定。

科研成果分值,不设上限,按以下标准计算:

(1)论文:中文标杆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0分,中文权威期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中文核心期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每篇6分,其他刊物(报纸)发表的论文每篇3分。共同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标准分值的30%除以其他作者人数计算分值。

发表在期刊的论文应在3000字以上;发表在报纸上的文章应在2000字以上,且必须是学术性的。

(2)著作:专著类每部20分,编著类每部10分,主编类每部6分。专著和编著类有多人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标准分值的30%除以其他作者人数计算分值。主编类有多人的,主编按标准分值的60%计分,副主编按标准分值的30%计分,其他人员按标准分值的10%计分。

编译著作按编著类标准分值计分,翻译著作按主编类标准分值计分。

(3)科研项目:立项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项目参加人员每人4分;立项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0分,项目参加人员每人2分;立项主持委托项目每项6分,项目参加人员每人1分。科研项目子项目主持人视为项目参加人员。

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员以立项书为准。委托项目,还应持有项目经费到国家行政学院账目的证明。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

3.综合表现

综合表现的分值,按以下标准计算:

(1)上一学年度上课考勤1-10分。

(2)积极参加学院及研究生院组织的各项活动1-5分。

(3)为班级建设做出贡献1-5分。

(二)排序规则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照分值总和排序,确定各等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序规则如下: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成果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总分值、科研成果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者,填写登记表,所受奖励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年度为单位评定,每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五)同一名研究生可在不同学年度获得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不超过学制年限。
第五章 评定机构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研究生院领导、各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他相关处工作人员参加,根据职责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分数统计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决定各等次名额和金额分配,启动申报工作。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分值统计、征求导师和学生意见,并初步评审。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复查、评定,并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六)报送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

(七)颁发获奖证书和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申诉和提请裁决,领导小组应及时予以研究并作出答复处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