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一种要式行为——不合规定即无效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国家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 ——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使用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结算:现金支付 

非现金支付——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汇票,本票,支票
一卡——信用卡
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使用中国人民一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A 金额数字中文大写,繁体字也受理

B “元”写“整”,“角”之后可写,可不写,“分”之后不写

C 中文大写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数字与人民币字样紧跟,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
“仟、佰、万、角、分……”等字样

D “0”。 例:¥1,680.32 人民币壹仟陆百捌拾元(零)叁角贰分
¥107,000.53 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零)五角三分
¥16,409.02 人民币壹万陆千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325.04 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E 小写数字金额前加¥ 

F 票据日期用中文大写,小写的不受理,大写不规范的受理但损失自担 
例:2月12日 零贰月壹拾贰日
10月20日 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G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H 签章及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编造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更改 

其他事项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