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 

一、内部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有效执行

1、主体: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3、基本要求:
A 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经纪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 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 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 
B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C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D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和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列的三种审计类型之一。

4、主体的职责:
A 依法开展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B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有权处理自行处理,无权处理报告单位负责人)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德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劵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也可以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但是监督检查的范围不同,财政部门可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等),审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的会计资料)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移交财政部处罚,税务部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会计资料),证监部门(证劵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劵公司,证劵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劵服务机构,证劵交易所,证劵登记结算机构等的会计资料)。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检查 

A 合法吗?B私设账簿没?C 伪造变造没?D 其他违法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检查

A 需要记账的如实反映没?B 已经记账的是否相等?C 合法吗?D 其他会计资料完整吗?E 电算化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合法吗?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A 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文字合法吗?B 填原始凭证,编记账凭证,登账簿合法吗?C 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报送期限合法吗?D 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合法吗?E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F 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销毁合法吗?G 其他违法行为?

4、对单位会计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注会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同为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会审计可能会涉及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区别: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相对独立);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灵活性强);职责和作用不同(注会审计对外出具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注会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注会审计,仅对其出具审计报告负责,不能代替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