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1.发行人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并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 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告应重新履行核查义务。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更换中介机构的,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重新上发审会。

  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

  专项复核的决定由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

  (一)专项复核的目的

  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二)专项复核的范围

  确定专项复核的范围的标准为:

  1.专项复核的问题应明确且可操作

  2.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三)专项复核事务所的选择

  (四)专项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

  在间隔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向同一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及相关服务。

  (五)专项复核报告的要求

  1.复核时间、范围及目的

  2.相关责任

  3.履行的复核程序

  4.复核结论

  专项复核会计师应对复核事项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专项复核报告最迟应在发行人申报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送至中国证监会。

  (六)专项复核差异的处理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应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

  (七)专项复核报告的使用

  专项复核报告供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履行审核工作职责时使用。执行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其履行的程序、出具的复核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