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1.保荐机构(保荐人)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对法系个人进行辅导。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作硬性要求

  2.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和验收。

  (二)保荐人的内核:(12项具体规定)

  1.各保荐人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内核和推荐,开展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

  2.具体规定:

  ⑴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

  ⑵保荐人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保荐人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

  ⑺保荐人应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进入静默期,除已公开的信息外,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承销团成员的分析员作出的有关发行人的研究报告不得对外发出,直至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文件公开后,方可进行相关的宣传和推介活动。

  ⑻保荐人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使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经纪部门、自营部门在信息、人员、办公地点等方面相互隔离,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⑿保荐人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1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