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九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条学校在复试的同时,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公章。
  第七章录取
  第三十一条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二条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
  第三十三条硕士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五条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身心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八条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与个人,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四十条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及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学制、学费及奖助体系另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简章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