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复试

(一)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校自行制定。我校将及时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三)我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四)我校在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将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五)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六)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我校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七)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我校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八)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九)加分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我校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证明材料须在复试前提交我校。

七、调剂

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九、录取

我校将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报考单独考试、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的考生,只能录取为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我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学制与学费

(一)学制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学术型基本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基本学制为2-3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特别优秀者,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也可按硕博连读方式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二)学费

所有硕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最新核定为准。

十一、奖、助学金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两部分组成。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助学金,特殊困难救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具体内容详见《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意见》。

十二、毕业生就业

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

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十三、违规处理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十四、其它

(一)简章中所有专业招生计划均包含推免生。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国家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数、考生报考及上线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招生专业代码的倒数第二位中,“Z”表示自主设置专业,“J”表示交叉学科专业。

(二)参加我校暑期夏令营或优质生源基地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三)关于合作培养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淮安分院”计划招收全日制教育硕士,其中学科教学(语文、数学)两个领域各10名;电气工程工程硕士10名。培养采用“1+1”培养模式,即第一年在南京以理论教学为主;第二年在淮安以实践创新为主,并完成学位论文及答辩环节工作。该项目研究生执行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在淮安期间免缴当地的住宿费,并享受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我校与江苏警官学院合作培养10人, 单列计划定向招生。

我校与盐城师范学院合作培养10人。

我校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合作培养教育硕士6人,其中学科教学(语文、数学)各3人。

(四)我校不接受大三提前毕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五)考生报名时的学历、学籍须在教育部学信网里查询到,若因各种原因未能查询到,须在报名前取得教育部学信网的学历、学籍的认证报告。考生的学历若是在国(境)外获得的,须在报名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

(六)联系方式。

(1)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 邮政编码:210023

联系部门: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5891892、85891893、85891782(资料)

传真电话:025-85891227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网址:

(2)各学院联系方式

(七)本招生简章的最终解释权为我校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