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级教育招生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