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时间事件

  新中国成立初—1957年底全国成立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

  20世纪70年代将信用社先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后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实际上走了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以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为目的,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将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

  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批准13家农村商业银行、80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

  附注: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区别?

  对比项目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组成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

  设立地区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农业比重低,对支农服务要求较少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制。

  股权设置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

  法人治理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对比项目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

  资金来源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可吸收公众存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可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设立方式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资金运用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发放社员贷款,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券。

  可办理银行各类业务可办理结算、代理业务

  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