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广东省政府侨办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一份文件中 规定《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广东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华侨子女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回国就读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视同当地居民适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广东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申请时须提供华侨证明

  《办法》指出,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的部分证明材料包括:

  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报名学生父母具备华侨身份的证明,以及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报名学生出生证);

  就读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公证部门出具的,同辖区常住户籍居民承担华侨子女在当地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监护公证;

  监护人的本地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

  报名学生半年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