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所十分重要的规章制度,它是规定交易所主要业务和交易方法的准则。从交易所角度看,制定业务规则是交易所的法定职能之一;从参与交易的其他市场主体看,业务规则是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期货交易法往往对交易所业务规则作出原则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第15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于其业务规则中规定下列事项:期货交易市场之使用;交易制度;结算制度;保证金;权利金计算之方法;期货商之管理;期货交易市场之监视;紧急处理措施;违约事项之处理及罚则;其他依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

  我国内地《期货交易法》虽尚未颁行,但一直重视对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规范。根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5条及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应当规定下列内容:(1)保证金制度;(2)每日结算制度;(3)涨跌停板制度;(4)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5)风险准备金制度;(6)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7)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8)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管理以及注销等规则;(9)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10)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11)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12)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目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我国的三家期货交易所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业务规则体系。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分别制定了自己的交易规则、交易细则、结算细则、交割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等。期货交易所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和实施业务规则提供了直接经验。当然,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作为交易所十分重要的规章制度,其内容直接影响交易所内公正价格的形成、期货交易的良好秩序以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生效执行,其修改也必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合约设计与上市

  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的核心和基础。金融期货交易指期货交易当事人依法在金融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金融期货合约的形式买卖金融期货商品的行为,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订立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根据标的物约定价格与当时实际价格之差计算出来的款项的协议。在此,金融期货合约具有双重身份和两层含义:其一,期货合约是金融期货交易据以进行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所订立的合同形式;其二,它又是金融期货交易的形式上的对象,而其标的物是实质上的交易对象。

  金融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依法按照特定的规则开发、设计并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可上市的供投资者买卖的一种标准化契约。开发和设计金融交易合约,是交易所基本职能之一。同时,金融交易合约是交易所的最主要资源,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开发设计新的合约,可以吸引更多的交易者参与交易,以便活跃市场,保持竞争优势。

  鉴于金融期货合约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期货立法都形成了一套金融期货合约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金融期货合约由交易所设计,须经由期货监管部门审批。(二)内容标准化是金融期货合约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识别合约是否是期货契约的一个重要标志。金融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实质上就是指其交易条件如数量、品质、交收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标准化和统一化的,唯一变量是价格,价格通过交易者在交易所的公开竞价活动产生。(三)金融期货合约具有协议性,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金融期货合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履行,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金融期货合约的履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最后交易日之前以“对冲”(off set)方式平仓,了结合约义务;二是最后交易日前未“对冲”平仓的合约,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以金融期货交易为例,即指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对于外汇期货,到期可以外汇进行实物交收;对于利率期货和股价指数期货,到期无法交收利率和指数,则以现金交收差价。

  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监管

  在世界范围内,期货交易所既是合约交易市场,又是自我管理机构,金融期货交易所处于金融期货交易的一线监管位置。一方面,交易所是被监管者,其本身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它又是监管者,即自律监管组织,其监管对象是在交易所从事交易的机构和个人,主要是其会员。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管理体系中,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整个期货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它对保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性竞争原则,对保持市场高效性质和流动性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和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8条对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监管职能进行了明确界定,这应当成为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职能的基础和核心。在美国,交易所的自我管理甚至是其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而且,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证,并要突出重点。例如,美国CME自我监管职能,概括而言,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会员资格的监管;对执行规则的监管;对市场交易的监管;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清算会员的监督。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期货交易所最基本的自我监管职能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审核批准会员资格,加强以资格审核、名额控制、资格转让为主要内容的会员管理;(二)监管管理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合约;(三)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四)依法公开披露市场价格信息,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开性和平等竞争性,依法保护客户权益;(五)以调解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会员与客户、会员与会员之间在交易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六)制定和实行保证金和储备金制度,提供履约保证,担保交易履行;七)依法行使准司法裁判权,处理交易会员的违法活动,维护交易公平及市场秩序安全。这些都是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建立和完善自我监管制度过程中应当予以参考和借鉴的国际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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