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期货公司:

  为加强期货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提升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理念,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1年度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定期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查人员范围

  本次检查人员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期货公司从业人员。

  二、通过定期检查的条件

  期货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资格检查:

  1.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从业资格取得条件;

  2.遵守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

  3.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从业资格满2年的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在2009—2010年间参加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8个学时。

  三、定期检查工作安排

  1.本年度定期检查工作自2011年7月15日开始,至2011年10月31日截止。其中,7月15日-8月31日为各期货公司自查阶段。

  2.各期货公司依照《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检查流程指引(修订)》(见附件1)完成对本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相关检查工作。

  3.各期货公司应根据自查情况,对照《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进行自查工作总结,并于8月31日前向协会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从业人员执业注册管理情况;

  2)执业行为准则执行情况,特别是有无从业人员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

  3)后续执业培训组织和完成情况等。

  4.本次检查的重点之一是从业人员参加后续职业培训的情况。后续培训学时数的认定由各公司依照《关于2011年度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定期检查后续职业培训学时数的认定方法》(见附件2)执行。

  检查期间,对因后续培训学时暂不满足通过条件的人员,各期货公司应督促其在9月30日前利用协会后续职业网络培训(Training/)补足培训学时。

  请期货公司将总培训学时未达到18学时的从业人员名单统计表(见附件2中的附件)原件邮寄协会,电子版发到以下邮箱:wuyuwen@。

  5.协会根据各公司报送材料的先后顺序,经审核后,通过协会网站陆续公示通过定期检查人员名单。定期检查期间,协会的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变更、备案等日常工作照常进行。

  6.在定期检查工作基础上,协会将依据《规则》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开展现场检查。

  四、定期检查工作要求

  1.各期货公司应切实履行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按照协会要求做好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定期检查工作。

  2.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数据和状况,各公司应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人员相关信息如实反映在“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中。各期货公司应对所属在职人员填报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

  3.各期货公司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公众对从业人员注册和定期检查信息的投诉,对不影响核实的匿名投诉亦应积极予以调查和处理。对调查属实的投诉,期货公司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以修正从业人员注册和定期检查相关信息。期货公司应配合协会的有关调查。

  4.按照《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不按协会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的”,“协会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5.期货公司或从业人员不按要求配合协会进行定期检查的,协会将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检查期间,协会负责受理有关期货公司或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纪投诉。投诉信箱为:zige@

  五、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资格考试与认证部吴先生、肖小姐

  联系电话:010-88087328;010-88086240

  传真:010-88087060

  协会网址:www.

  邮寄材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100140)

  邮寄材料收件人:中国期货业协会资格考试与认证部

  附件:1.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定期检查流程指引(修订)

  2.关于2011年度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定期检查后续职业培训学时数的认定方法

  3.期货从业资格定期检查常见问题答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