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十二条: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限期改正 

2、罚款(对单位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

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自被吊销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考试)

5、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再去的从业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包括: 

1、应设未设会计账簿或未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账簿

3、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不合法

4、以未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法律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编制报告依据不同

7、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不符合规定

8、会计资料的保管,毁损,灭失行为不合法

9、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实施监督,或不如实
提供会计资料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行为

四十三条: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通报 

2、罚款(对单位处5000~10万,对个人3000~5万)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自被吊销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考试)

5、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再去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十四条: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通报 

2、罚款(对单位处5000-10万,对个人处3000-5万)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自被吊销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考试)

5、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再去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犯罪的负刑事责任 

2、罚款(5000-5万)

3、行政处分

四十五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法》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会计法》规定——1、刑事责任 2、行政处分 3、恢复会计人员的原有职务,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