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在天津考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

(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1、“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2、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含因毕业院校出具延长学籍决定的在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3、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须准确、真实填写学生证号、入学时间、学制、毕业时间等信息。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网络教育,全部单科成绩已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考试结束,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应当按照本人网上报名时填写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提交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5、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的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对于持军队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认可的学历,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6、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7、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8、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不能提供学历查询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9、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毕业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提供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和相关证明。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10、报名人员户籍为放宽地区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报名人员现户籍所在地为准,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网上报名时,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的,应当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条件。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但应当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为本科以上的,可以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也可以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凡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填写本人居民户口簿编号、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名称。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但应当提交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凡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不需要提交户籍证明。

11、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于毕业学校的,可先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应试人员在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12、依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的,可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

13、报名人员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二、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凡在本市报名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地点选择天津市后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天津考区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

(二)网上报名和交费时间:

网上报名和交费时间为2012年6月11日0时至6月25日24时,逾期不予补报名和交费。

(三)网上报名流程:

1、阅读报名公告、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公告”和“报名流程”,并按照“报名公告”的要求,提前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及时完成网上报名。

2、网上填报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选择报名地点天津市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填写真实、准确的报名信息,并加以确认做出相关承诺。(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凡填写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网上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信息填报确认后,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上传本人近期(三个月内)正面彩色免冠白底证件电子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为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60KB。照片应当清晰完整,不得进行PS处理。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将作为报名表、准考证及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资格证书等唯一使用的照片。

4、网上支付考务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实行网上支付考务费。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在本市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为220元(人民币)。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按照网上支付流程和指定账户完成网上交费。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给予提示,视为完成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准考证和考试成绩通知等。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其考务费不予退费。考务费票据由报名人员持准考证在2012年8月23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108—109窗口领取(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电话:24538533、24538532)。

5、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本市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在司法部规定的时间内(8月20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为防止考试舞弊行为,考点学校、考场号、座位号均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报名人员必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具体为:

试卷一 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 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 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 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诚信参考,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主动配合监考人员核查参考资格。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24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7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7日晚20时至10月2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四、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试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二)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的应试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应试人员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下载考试成绩。

(三)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现场审核时间、地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有关事宜,将通过天津司法行政网()另行公告。

(四)凡在本市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选择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申请。

(五)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成绩合格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具体事宜,由天津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天津司法行政网上另行公告。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应当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

凡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市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报名省市选“天津市”。

六、其他事宜

(一)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天津市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举办考前培训辅导。

(二)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相关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1、登录天津司法行政网查询。

2、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政策的,可拨打咨询电话:(022)23082152;(022)23082156。咨询服务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9:00—11:30,13:30—17:00。

3、涉及网上报名系统问题的,可拨打咨询电话:(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网上报名期间每天08:00—22:00。

4、涉及网上支付考务费问题的,可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咨询。咨询电话:(0571)88158090;(0571)88156688。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