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北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东北农业大学

第五条 国标代码:10224

第六条 办学性质:黑龙江省省属重点院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省部共建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第十一条 学校网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东北农业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制定201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发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七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办有关要求确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分配专业。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委会制定的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专业安排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它专业不限制语种。植物生产类(拔尖人才培养班)、动物生产类(拔尖人才培养班)、农业工程类(拔尖人才培养班)、农林经济管理(拔尖人才培养班)、食品科学与工程(拔尖人才培养班)、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动物医学(七年)、制药工程、软件工程外语采用英语授课;英语专业必须为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有外语口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专业实行本硕博分流培养,录取分数须高出招生省份重点线40分;动物医学(七年)专业实行本硕分流培养;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身高男170cm、女160cm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中俄合作办学专业

我校合作办学专业包括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土地资源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共计7个专业。其中国际经济与贸易、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是与俄罗斯太平洋国立大学合作办学,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是与俄罗斯远东国立技术水产大学合作办学。被录取学生报到时须携带高中毕业证、会考证和有效护照。学生完成学业后,达到我校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将获得东北农业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

艺术设计专业录取规则:黑龙江省,文化课成绩、术科成绩均达到黑龙江省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它省份,文化课成绩、术科成绩均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山东、河北、吉林、安徽、湖南考生须获得我校发放的合格证书)。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成绩、术科成绩均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山东、河北考生须获得我校发放的合格证书)。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成绩、术科成绩均达到招生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

我校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校,2012年继续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为田径。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水平测试,经公示无异议,并与我校签订协议的考生,录取时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检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录取结果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招办负责公布我校在该地区录取信息。

第二十七条 录取信息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网址: 咨询电话:0451-55190419

第二十八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异议,请及时与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联系。电话:0451-55190419

第二十九条 凡报考我校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七章 学费和奖助学金

第三十条 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东北农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东北农业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