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利益,保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建于1952年10月,是新中国自己创办的第一批航空高等院校之一。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96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2011年,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近60年的办学历程中,南航人秉承“航空报国”的办学传统,遵循“团结、俭朴、唯实、创新”的优良校风,践行“智周万物,道济天下”的校训,栉风沐雨,砥砺奋进,不断推动了学校的快速发展。目前,学校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航空航天民航特色的研究型大学,“十一五”期间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办学水平提升工程“特别优秀学校”称号。在新的发展时期,南航将坚持“以育人为本、促进人才辈出,以学术为本,促进学术繁荣,以航空为本、促进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继续实施“特色发展,人才强校,开放办学,制度创新”的发展战略,继往开来,开拓创新,以昂扬的姿态向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阔步前进。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28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地址:将军路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路29号,明故宫校区在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监督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察与监督工作。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和教育部对招生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行业因素、就业因素、生源质量等情况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依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如生源质量优异,我校将会根据具体生源情况追加计划,增加调档数。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英语、日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口试成绩合格;飞行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国防生只招收男生;飞行技术、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下列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

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中国民航招收飞行学员体检标准》执行;国防生各专业的体检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结合民航专业特点,航空器适航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E字表4.6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第十七条 加分政策: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原则上予以承认,但增加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专业安排:专业录取时,专业志愿之间设立级差,各专业志愿间级差分数依据投档情况划定,级差分不超过3分;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江苏省录取方案:

1、江苏省各专业对选测科目的要求详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2012年招生计划专刊或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2、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专业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的,物理为A、另一门为B;选测科目为历史的,要求为AB;必测为4C1合格。提前批次国防生专业要求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提前批次飞行技术专业要求选测为2C、必测为4C1合格;提前批次艺术类专业要求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高水平运动员要求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本一批次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艺术特长生等其他计划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

3、对于江苏省考生在进档后安排专业时,专业志愿之间设立专业级差,按照专业级差方式安排专业,级差分不超过3分。如选测科目中物理达到A+等级,则折算成等级级差分3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的科目分数或等级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

1、考生年龄要求在16周岁至20周岁(截止2012年8月31日)。

2、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飞行学员体格检查合格、背景调查合格以及飞行员综合选拔测试系统的测评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档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中国民航局划定的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

3、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飞行技术专业(飞行学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专业考生所在省有该专业省统一测试及要求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测试并取得所在省统考合格证;凡报考音乐表演(歌舞)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江苏省外考生报考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的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江苏考生报考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只需参加江苏省统考并达到美术类本科控制线。

2、音乐表演(歌舞)专业计划不分省,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控制线的情况下,按所有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计划分省,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控制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江苏省考生按统考成绩、江苏省外考生按校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数学计入总分)相加的总分排序,根据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按照教育部、各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首批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政策的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实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若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则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实行学分制收费,普通本科专业第一学年按4600元预收,艺术类专业第一学年按6800元预收,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第一学年按9200元预收,学年结束后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为15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按照国外合作学校相应收费标准向其缴纳学费,具体金额在入读国外合作学校之前由合作学校根据国际学生学费标准制定。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人、引导人、关心人、帮助人"的要求,我校建立了"全方位、开放式"的奖助学金体系,充分发挥奖助学金对学生的激励、引导作用;在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不断深化"贷、奖、助、勤、补、减、导"资助体系内涵,健全经济资助与精神资助并行的服务发展型双资助模式,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服务系统、就业服务系统、学习服务系统、成才服务系统,全面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在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网站、本校招生网和有关媒体。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关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京市白下区御道街29号

邮政编码:210016

招生咨询电话:025-84892899,025-84896459,025-84896259

传真:025-8489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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