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清华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清华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清华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往年计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清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 清华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注:清华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清华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条 清华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清华大学认定的自主选拔候选人,其认定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原则为:以调档线上该考区报考清华大学的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在1-5分之间选取一定分数作为级差,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取同。

第十五条 只有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清华大学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原则上不应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若符合要求的考生生源仍不足,我校将调整招生计划到生源质量充足的省份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清华大学的部分专业在部分省份招收国防生和定向生。当在清华大学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上报考国防生和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下20分之内调阅有国防生和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设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清华大学从2012年开始,从应届理科高中毕业生中招收预备飞行学员。飞行学员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招收和选拔飞行学员的有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最低不得低于我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理科录取分数线下60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保送生、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非通用语种、港澳台侨等类型的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根据本章程和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我校高考录取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清华大学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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