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不仅要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够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条 掌握科学的方法论,具有良好的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五条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博士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
  第七条 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为两年,博士生不得提前毕业。
  第八条 博士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延长学习年限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博士生学习总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按《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管理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号)办理。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九条 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由学院或学位点制定,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科专业介绍、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及内容、学习年限及时间、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学分、学位(毕业)论文等。
  第十一条 博士生培养计划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依据。博士生入学两个月内,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依据“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特点,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应将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有效衔接,统筹安排课程学习、科研和学位论文等工作。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全日制培养模式,实行集中在校学习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博士生的培养工作,积极为博士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科研条 件,努力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五条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组成以博士生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其成员一般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5人组成,以体现知识结构互补,有利于提高博士生的指导效果与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在注重拓宽知识面的同时,重点培养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形成严谨的科学作风。
  第十七条 博士生课程教学可采用讲授、自学、课堂讨论、专题报告、写读书笔记等多种形式进行。提倡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为主的教学方式。教学中既要重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博士生的主观能动性。 
  第十八条 博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不少于18学分。

第五章 课程设置、学分及考核

  第十九条 博士生课程设置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研究领域,以提高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的需要来确定,课程教学应建立以博士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学位公共课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学位专业课应开设2—3门。选修课根据专业特点,开设3—4门。
  第二十一条 课程设置和学分分配:
  (一)必修课
  1、学位公共课
  (1)文科专业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理科专业开设《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总计54学时,2学分。
  (2)第一外国语,总计144学时,4学分。
  2、学位专业课,2—3门,6—9学分。
  3、学科前沿讲座课,2学分。
  (二)选修课
  1、第二外国语,由学院根据专业需要开设,2学分。
  2、本学科其他专业的课程,博士生可根据论文工作需要和兴趣选修,每门以1学分为宜。
  (三)参加和完成规定的学术报告及学术活动,1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要求:学位公共课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学位专业课程考试由各学院组织,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选修课及其它环节的考核方式由学院制定,可按百分制评定或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课程教学、考核实行学分制,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百分制)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方可获得学分,学位课成绩不及格应重修,不允许补考。选修课考试成绩60分以上方可获得学分。

第六章 中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是保证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考核应做到公开、公正,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开题报告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完成。各学科应成立以导师为组长,由5—7位教授为成员的考核小组,依据《河北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对博士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对博士生进行全面考核后,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中期考核成绩。
  第二十七条 中期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论文撰写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