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

法律

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正式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相关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应将决议作会议记录)

破产程序

概念: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实行一审终审。

重整程序:债务或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提出申请,旨在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和解程序:为了中止破产程序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提出的,和解内容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破产和解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但它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

清算程序:包括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金、职工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