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银行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就具体产品而言,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安排、产品的收益性、费率高低、风险防范措施等因素对客户决定是否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有重要的影响。在银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客户往往难以充分、及时地了解银行产品。此外,在格式合同被普遍采用的背景下,银行往往以免责条款的形式将风险进行转移,不够细心的客户很难发现合同中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也难以了解产品的特性。

  因此,客户获得充分的信息,对银行产品和服务作出理性判断,这是决定是否与银行建立业务联络或购买银行产品或服务的前提条件,也是一个稳健而负责任的银行应该采取的一种营销态度。对从业人员而言,则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确保客户在获得充分信息之后作出理性选择。

  根据这一规定,从业人员在向客户进行营销活动之时,应该坚持以下做法:

  1.应从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向客户作出全面的产品介绍;

  2.对产品涉及的主要风险尤其是该产品特有的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3.提醒客户留意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4.在客户提出问题之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解答,不应为完成销售任务,对产品存在的风险视而不见,或者刻意隐瞒。

  反之,从业人员的下述做法明显不妥:

  1.因个人利益驱动,着力推荐对自己业绩或奖金有利的产品,却忽视客户的需要;

  2.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有利之处,对不利于客户的地方刻意隐瞒;

  3.不以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方式提示免责条款;

  4.对客户提出的问题闪烁其词,刻意回避或提供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