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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1.2001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原《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判断,单选、重点新修改内容)

  2.首次发行上市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多选)

  (1)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2)促进辅导对象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4)促进辅导对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

  (5)促进辅导对象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6)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3.辅导期限至少为一年。辅导期自辅导机构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后,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至派出机构出具监管报告之日结束。(单选、判断,注意辅导期限起止日的口径:从派出机构备案登记到出具监管报告)

  4.辅导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突出重点,鼓励创新)、(责任明确,风险自担)。(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