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即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8项权利 股东的义务:5项义务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行为规范
  1.二者的定义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是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举例:“德隆系”即“新疆德隆”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新疆屯河”、“合金股份”、“湘火炬”。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具体职权:13项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并非一股一票制。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
  举例说明: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的一股一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例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
  (三)股东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
  1.股东大会的召集
  ⑴股东大会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推举董事)
  ⑵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
  ⑶会议召开频率: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最晚不得晚于6月30日召开。
  ⑷出席会议:亲自出席,书面委托代理 股东的临时提案:大会审议事项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3%股份的股东于10日前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应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6种情形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于撤销:违规违法的无效,60日内向法院申请
  (四)股东大会决议
  1.普通决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主要是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的事项。 特别决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3通过;对公司生存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签名;注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