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始注册
注册周期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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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注册
注册周期 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初始注册期满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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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续注册
注册周期 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初始注册期满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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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项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  
增项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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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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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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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注册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撤销注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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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注册实施办法
《注册二级建造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