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09]1号。告知书显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自2008年11月19日起,对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暂停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相关业务,暂停受理、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08]30号)。鉴于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经河南证监局验收合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自2009年3月16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的上述监管措施。 

  此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了暂停金融期货全面结算相关业务,暂停受理、批准新增业务或者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08]29号)。鉴于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经北京证监局验收合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自2008年12月22日起解除对该公司的上述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