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选拔质量,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教育部及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收博士生,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并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博士生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博士生的选拔方式有:公开招考、硕博连读。
  (一)公开招考:指面向全社会,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择优录取的招生方式。公开招考分初试和复试。生源为已获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考生。
  (二)硕博连读:指从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读硕士生中遴选博士生的方式。硕博连读博士生的遴选按照《河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博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第五条 学校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六条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为全日制培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设在研究生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研招办”),分别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组织、执行等工作。二级学院设立院级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校纪委书记、研究生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任副组长,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各招生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定本校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定本校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
  (四)审定本校年度博士生录取名单。
  第九条 研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博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编制学校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五)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初试、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八)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九)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必要的解释工作,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条 学院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学科组长及部分导师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学院各专业入学考试的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国语语种要求);
  (二)负责学院各专业业务科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制定、命题及阅卷工作;
  (三)负责学院的复试工作,提出建议录取名单; 
  (四)负责招生各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类别、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 招收博士生有四种类型:国家计划非定向培养博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博士生;国家计划外招生规模内委托培养博士生;国家计划外招生规模内自筹经费博士生。
  (一)定向培养博士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二)非定向培养博士生可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三)委托培养博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四)自筹经费博士生的培养经费由学生筹措解决,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三条 以公开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条件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符合当年招生简章中提出的要求);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四)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有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书面推荐;
  (六)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招生简章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硕博连读方式的报考条件:除满足第十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外,还应符合《河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五章 命 题

  第十五条 初试科目包括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在博士生招生工作开始前,制定当年度《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各学院根据此意见做好命题工作。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初试。
  (一)公开招考方式
  初试科目均为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二)硕博连读的初试(考核)办法见《河北师范大学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和《河北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复试。
  (一)学院领导小组和复试组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博士生的复试工作。
  (二)通过公开招考、硕博连读方式招考的学生均要参加复试。
  (三)复试组由3人以上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复试组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参考申请材料,测评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四)要确保复试阶段的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复试过程要有现场记录、评语和成绩登记。
  第十九条 要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七章 评 卷

  第二十条 初试科目试卷评阅,统一由研招办根据国家、省有关评卷管理制度、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同时制定《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细则》。
  第二十一条 研招办组织对评阅的试卷进行质检、成绩登统后,将考生成绩单报“学校领导小组”审阅后,予以公布。

第八章 体 检

  第二十二条 体检工作原则上于复试阶段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由研招办统一组织。体检要求原则上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录 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并依据《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博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录取原则、《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及考生考试成绩,在学校规定时间向研招办提出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研招办根据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拟录取结果在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拟录取名单由省级招办检查,并经全国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考生、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和尚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考生与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录取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