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出台的新版《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七类证明的非京籍学生将按照具有北京市户籍学生对待:

  ●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以及其父母的“进站函”;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