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

  一、惩戒措施: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二、解释机构: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三、生效日期:自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