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附则

  11.1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11.2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11.3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2007年2月9日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