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立统一规律(辩证法第一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体系中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之所以是唯物辩证法体系的实质和核心,是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它是对事物辩证认识的实质;是否承认对立统一学说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

2、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矛盾是指事物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简言之,矛盾即对立统一。要区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逻辑矛盾是指人们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形式逻辑规则所造成的自相矛盾;辩证矛盾则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列宁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

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由于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斗争形式也不同,对于多种多样的斗争形式,可以区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形式。

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的。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绝对性,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体现了物质静止的相对性。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方法论意义: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同时存在的,因此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这要求我们看待事物时要做到“一分为二”,例如,对待传统文化要“批判地继承”,对待外来文化应该“批判地吸收”。

3、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得到发展。
第二,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
第三,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彼此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矛盾双方的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发生变化,此消彼长,造成事物的量变。
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促使矛盾双方的地位或性质发生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方法论意义: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不同的条件下,二者所处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而在另外的条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了解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对于我们自觉地利用矛盾的这两种力量推动事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它还说明和谐作为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促进最有利于事物发展的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4、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相互作用的原理
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说明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它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它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它能够加速或延缓甚至暂时改变事物发展的进程,但它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它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方法论意义: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我们分析问题和指导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哲学基础。

5、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简单地说可以表述为“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其含义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矛盾普遍存在,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
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方法论意义: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辩证法。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6、矛盾的不平衡发展原理
在矛盾群中存在着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只有如实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才能采取正确的方针和办法去解决矛盾。

方法论意义: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强调主要矛盾,也要看到次要矛盾,不能忽略次要矛盾。做到“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

二、质量互变规律(辩证法第二规律)
1、概念:质、量、度和关节点、质变、量变
质是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事物质的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事物的质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属性是一物和他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只有认识质,才能区别事物。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认识量的意义:
一是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只有认识量,才能更深刻地把握质。马克思认为,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
二是只有正确了解事物的量,才能正确估计事物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同质的事物由于数量不同,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同。做任何事情,既要有质的要求,又要有量的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事物的量和质是统一的,量和质的统一在度中得到体现。

度是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范围,度的两端叫关节点或临界点,超出度的范围,一物就转化为他物。度这一哲学范畴启示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适度的原则。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2、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量变和质变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有一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
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单纯的量变不会永远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
第三,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另一方面,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量变和质变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量变引起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事物又开始新的量变,如此交替循环,形成事物质量互变的规律性。质量互变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

3、方法论意义
首先,它揭示了事物发展过程是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其次,它是我们分析社会发展形式的基本理论工具,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最后,它是指导我们从事一切实践活动的重要思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