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漳州一中就读的学生陈默,自从获得今年福建省高考理科“状元”后,漳州和泉州南安的一些和教育有关的基金会纷纷给予她重金奖励。仅仅一个月,陈默得到各方面的奖学金就高达68万元(8月6日《海峡都市报》)。

这些年来,重奖高考“状元”已经成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奖励并不仅仅是颁奖者和受奖者之间的事,公开奖励的目的就是要“做给别人看”的,是为了通过这样一种形式,向社会公众传递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观。

虽然所有的颁奖者都声称,重奖高考“状元”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也以此激发更多的学生发奋读书”。但在笔者看来,重奖高考“状元”这一行为,实际效果只能是使社会大众和学生变得更势利、更浮躁,其负面意义要远大于激励学生“发奋”的正面意义。因为重奖高考“状元”,向涉世未深、人生观尚未定型的学生所传递的信号是,你只要能拿到高考“状元”,就可以一俊遮百丑了。通过“重奖”这样一个使学生可以名利双收的形式,把评价学生的所有道德标准都给排除出去了,至少使之淡化或虚化了,只剩下“分数”这个唯一的标准。

社会对学生进行奖励,应该是立足于鼓励和提倡以利他为目的的美德,而无须鼓励学生追逐名利。学生在高考中获得状元,在客观上是在“谋取一个好的前程”的自利动机支配下产生的结果,这种动机当然无可厚非,但也不必用重奖激励。学生获得高考“状元”,进入名牌高校,本身就已经是最大的奖励了。但以利他为目的的美德,虽然对社会极为有益,却不会自动产生,需要靠社会的提倡和鼓励才能产生、维持,然而社会恰恰忽视了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幸好陈默是一个谨慎的学生,她把自己所获得的大部分奖学金,都捐给了一所中学,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重奖“状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但这却不能根本改变重奖高考“状元”是一种势利行为的本质,更何况像陈默这样的学生,还是少之又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