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县、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我省实际,今年我省继续组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省统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考范围

(一)全国统考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二级)、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一、二级)、职业指导人员等12个。

(二)全省统考职业:营销师(三、四、五级)、秘书(三、四、五级)、公关员、收银员、营养配餐员、营业员、公共营养师、景观设计师、会展策划师、采购师、网络编辑员(三、四级)、房地产策划师、商务策划师、智能楼宇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计算机操作员、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维修电工、车工、工具钳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服装设计定制工、餐厅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等33个职业(工种)。其中,新增统考职业(工种)7个,首次举行国家职业资格一级9个职业统考。

(三)需组织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考和9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省统考的市,应于3月16日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各考区全国统考报名考试人数少于15人的职业(工种),考试安排由省中心统筹考虑。

二、继续试行“统考日”制度

今年我省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6、17、18日,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其中全国“统考日”是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2),全省“统考日”是5月19、20、21日,9月22、23、24日,11月17、18、19日(具体安排见附件3、4、5)。

各市要按照我厅统一安排,在规定日期组织参加全国、全省统考,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全省统考职业、等级的鉴定工作。各市选择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以外的职业(工种)、等级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应集中安排在“统考日”进行,并于3月16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6),报省中心备案。

三、考务要求

(一)全国、全省统考的组织办法、考务工作、收费事项等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各市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并按照省中心《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资料保密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10〕5号)的要求,规范建立试卷存放场所,将统考资料保管、流转等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确保统考资料的安全。

(三)进一步规范考点的管理。各市要按照《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笔试考点要求》和考培分离的原则,统筹规划、严格选点,并根据每次统考工作需要和考点工作情况,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考点的数量、位置实行动态管理。要有计划地对考点监考人员进行考务规则和业务培训,对监考岗位实行上岗管理。在统考实施前30天,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考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省中心。

(四)严谨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统考数据报送及时、规范、准确,数据报送后不得更改。未按规定报送统考各类数据的考区,省中心将不予配发试卷。

(五)进一步加强考场督导,严肃考风考纪。各市应成立督导组,对统考各项工作进行督导,保证统考规范、有序实施。要广泛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手机信号屏蔽技术、无线电监测技术等先进手段杜绝舞弊行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统考平稳进行。

全国、全省统考期间,省厅将派督导组赴各考区进行督导,届时,请各考区做好配合工作。省中心设立监督举报和统考当日值班电话为(0551)2623630,各市也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和值班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咨询事宜。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全省统考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统考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doc      

2.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doc     

3.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时间安排.doc      

4.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doc     

5.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模块化考核方案.doc     

6.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doc     

7.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考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doc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