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博士生招生院系: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对2010年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我校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负责制,学校负责制定基本要求,各招生院系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院系工作细则及相关规定,报研招办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2.对所有拟录取的博士生均须进行复试,复试合格方可录取;经研究生院批准的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生必须通过由所在院系组织的资格考核,方可录取为博士生。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前须加试2门所报考专业的硕士生学位课程和1门政治理论课,加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复试。 
  3. 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力与口语、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具体形式由报考院(系、所)决定。 
  4. 各招生院系应成立至少一个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一般应有5名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一般博导不少于2人)组成,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织复试;复试情况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 
  二、复试时间安排
  
1. 经管学院、人文学院、艺术学院、法学院和临床医学院将在初试成绩公布以后确定复试名单,再组织复试工作,大约在12月中旬进行,复试资格及具体安排可于12月上旬上网查询; 
  2. 其他学院在初试结束后(11月22日下午或23日)即安排复试,复试的具体安排将在初试时公布; 
  3. 各院系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资格考核均安排与公开招考博士生的复试同时进行。 
  三、考生提交材料要求
  
1. 专家推荐书两份 
  2. 硕士阶段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成绩公章或考生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公章) 
  3. 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及其它获奖证明 
  4. 外语水平证明 
  5. 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和目录(应届生提供有关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进展报告) 
  6. 自我评价(800字左右) 
  7. 院系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不要求可不列) 
  以上材料将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四、复试工作细则
  各招生院系博士生复试工作细则应包括复试形式、知识要求、评分标准、拟录取原则及其他注意事项。 
  1.复试形式可包括笔试、口试等,每个考生的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2.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各位面试教师成绩之和/(面试教师数-2))*组别系数。 
  3.拟录取原则 
  公开招考的博士生:综合考察考生报考材料、初试成绩和复试情况; 
  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生:综合考察该生硕士阶段学习和科研情况及资格考核情况; 
  以上各部分所占权重由各招生院系自主确定并反映在复试细则中。注意:应将能力考核前移,即把考生科研能力和已获学术成果作为能否参加选拔的重要依据。各招生院系按综合成绩排名,并按导师招生原则和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指标确定拟录取名单。 
  五、导师招生原则
  1. 原则上,每位博导每年招收博士生不超过两名(包括提前攻博生和公开招考生,其中委培生最多一名;今年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暂不占导师招生指标);若导师目前承担国家重大项目且培养经费充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重大项目基金岗位(限招普通生,且最多不超过两名),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招生; 
  2. 新批博导第一次限招一名博士生。 
  3. 兼职导师(即人事关系不在我校)每年最多招收一名博士生,如招收的是普通生则必须确保能按学校规定提供培养经费。兼职导师应有明确的校内联系人及协助指导人,确保履行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4.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设普通基金岗位不超过2个;重大项目基金岗位由导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设置;基础、人文、医学和新兴前沿学科的导师可申请专项基金岗位1个;目前无法提供助研金且未申请到学校扶持基金资助的导师本年度暂停招生。 
  六、培养基金等级评定
  1.对拟录取的普通博士生(包括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和公开招考生)由导师在确定的基金类别中,根据该生综合情况建议岗位级别(A级或B级),经院系审核评定,报研究生院审批。 
  2.原则上,每个招生院系每年招收的普通博士生享受各类基金A级的人数控制在30%之内;同时,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普通博士生享受各类基金A级的人数控制在30%以内;委托培养博士生一律不享受各类基金。 
  3.各院系须认真填写《院系评定A级培养基金情况汇总表》,已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的学生,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发表文章,科研获奖等),将作为研究生院审批的参考依据,否则视为无效。 
  4.学校按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对博士生培养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博士生的学业、科研等综合情况进行考评。注:直博生第一、二年享受B级助研金,第三学年开始参加滚动。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监督制度。学校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2、实行巡视制度。研究生院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院系要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4、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招生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院系博士生复试结果负责,向考生公布监督电话。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招生领导小组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