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的概念和作用

  1.通常所说的资本是指会计资本,也就是账面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信托赔偿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等。

  2.资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资本为商业银行提供融资。

  (2)吸收和消化损失。免遭风险损失的缓冲器。

  (3)限制商业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风险承担,增强银行系统稳定性。

  (4)维持市场信心。

  (5)为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二、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性要求

  1.定义: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持有的同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是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按照统一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计算得出的。

  由于其必须在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因此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

  2.《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标准。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此处的资本即监管资本。

  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监管资本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监管资本被区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1)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和公开储备;

  (2)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储备以及混合性债务工具等;

  (3)在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还规定了三级资本。

  新协议对三大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4.新协议规定国际活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