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和《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对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规范。

  规定称,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证券公司分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是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二是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三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四是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但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根据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等条件。

  在营业网点设立方面,规则规定具备净资本以及各项风控指标持续2年达标、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信息技术系统运行安全、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等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

  规则还对历史遗留的少量违规营业网点明确了如下处理原则:一是要求相关证券公司在2010年8月底前清理并关闭违规营业网点;二是做好客户转移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有违规营业网点的公司,在违规营业网点关闭前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四是违规营业网点是被处置高风险公司遗留的,由证券类资产受让公司负责清理。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规定既有利于减轻违规网点清理对投资者正常交易可能带来的影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出现“违规者受益”的不合理现象;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考虑了操作上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