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中止发行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网下可摇号配售,缩短新股上市时间

  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即将拉开序幕。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2日。(文件及答记者问见A15版)

  第二阶段改革包括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等四大改革措施。但对于主承销商配售权、存量配售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要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

  《指导意见》提出了网下可摇号配售原则,以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网下报价的责任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前述负责人表示,通过采取这一措施,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相应的资金会大幅增加,加大了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

  为赋予主承销商更大的自主权,在目前的询价对象之外,《指导意见》适度扩大网下询价机构的范围。在具体操作上,网下机构扩容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挑选推荐方式,即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同时,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建立一个本公司内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在具体项目发行时,再从这个机构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

  为进一步提高定价信息透明度,《指导意见》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要求主承销商披露推介路演阶段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关键结论和主要参考信息,以督促主承销商更加重视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二是披露网下机构报价情况,增强对机构报价的软约束。

  《指导意见》还明确引入中止发行机制,增加了回拨事项和中止事由。当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此外,《指导意见》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证监会:主承销商配售权条件成熟择机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