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的上市条件:第三章第一节的“法律法规要求”里讲过。

  2、股票的上市保荐:其中,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在第一章第二节里讲过。

  保荐人应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发行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人变更事宜。

  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3、股票上市申请:注意上市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申请上市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做出的承诺;以及,股票上市前应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4、剩余证券的处理:包销形式下,由全体承销商自行购入剩余证券。在证券上市后,承销商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逐步卖出自行购入的剩余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