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认为投资者可以全权委托期货公司交易

  一些投资者误认为可以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决定其交易指令的全部内容,为其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按有关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也就是说,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时,需要明确说明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交易方向等内容。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避免因为交易指令不明确等而造成的代理纠纷。

  因此,投资者不得全权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误认为股指期货可以像商品期货那样进行实物交割

  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到期时能不能像商品期货交易一样进行实物交割呢?

  答案是否定的。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标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复杂性,股指期货合约不像商品期货那样进行实物交割,而是进行现金交割。现金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以现金差额收付的方式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而不进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拟定,沪深300(2661.978,39.05,1.49%)指数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也就是说,股指期货到期后,按交割结算价格和持仓数量进行结算交割,如果赔钱,资金将从投资者的账户中划出;如果赚钱,投资者的账户将收到划入的资金。

  因此,投资者要注意,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进行现金交割。

  误认为股指期货价格限制只有涨跌停板制度

  有投资者误认为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其价格限制只有涨跌停板制度。实际上,为了控制风险和减少市场波动,除了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新引入了价格熔断机制,初步拟定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熔断点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 6%。

  因此,股指期货的价格限制制度包括涨跌停板制度与熔断机制,提请广大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特别留意。

误认为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与股票现货市场一致

  股指期货交易时间和股票现货市场交易时间是不一致的。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节假日除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将沪深300指数期货的交易时间设计得比证券交易时间稍长些,为9:15-11:30,13:00-15:15(最后交易日除外)。

  早开盘迟收盘的交易时间安排,便于期货市场更充分地反映股票市场信息,方便投资者根据股票资产及价格情况进行投资策略的调整,也便于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因此,投资者要注意,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与股票现货市场不一致。股票现货交易收盘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仍然要盯盘,继续关注股指期货市场的情况,了解自己的持仓和价格变动。

误认为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定在月末

  一提到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些投资者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最后交易日也是在月末。

  其实不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初步拟定,股指期货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投资者尤其要注意的是,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不是月末,新合约月份开始交易的日期自然也就不是月初第一个交易日,而是到期合约交割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因此,投资者切记,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不在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