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创造多种形式培养博士生的途径,提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4号)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以及部分学科试行硕士生与博士生阶段连读(简称硕博连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硕博连读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凡开展硕博连读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2)至少已有两届博士毕业生,积累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和博士的经验;
  (3)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其中至少应有2名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4)有健全的从事培养硕士到博士的课程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要经所在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所在院(系、所)报校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三)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应该根据本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制定本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学制和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转博资格考试(包括条件、时间、内容、方式、通过标准等)、学位论文、培养方式和方法及实践环节和科研能力培养等。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作为附件,同申请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报告一起报校研究生部审批。
  第三条 选拔对象与条件
  (一)选拔对象: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在校优秀硕士研究生,或者是免试直升在校硕士研究生。
  (二)选拔条件:
  1、政治表现及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风正派,身体健康;
  2、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3、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选拔名额:全校硕博连读生的招收比例一般为博士生招收计划数的15%。
  (四)选拔程序: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院(系、所)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以及校研究生部核准后,方可取得硕博连读资格。
  第四条 学习年限
  硕博连读生学制一般为五年。在规定时期内未能完成课程者作肄业处理,在规定时期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 培养方式
  (一)硕博连读生的培养,由导师指导小组负责,导师指导小组的成员可以跨系、跨学科组成。
  (二)硕博连读生在获得硕博连读资格后的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硕博连读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的特点和科研、论文工作的需要,制定出个人学习计划,经导师指导小组认可报校研究生部备案。
  (三)硕博连读生通过一年或一年半学习后,由导师小组和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其是否具有博士研究生资格予以认定。经考核,符合博士生标准、报校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出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并作为当年录取的博士生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被审定具有博士生资格的硕博连读生,不再进行硕士论文工作。若经考核不符合博士生标准,但符合硕士生要求者,可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继续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经开题报告通过后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学制和待遇同硕士生;不符合硕士生要求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硕博连读生本人中途提出退出硕博连读程序,则按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
  (四)硕博连读生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在第五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写出开题报告,并确定指导教师。开题报告需经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后才能进入论文写作阶段。硕博连读生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以及科研成果考核均与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六条 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必须修满不少于44学分的课程学分。
  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任意选修课。其中学位公共课7个学分、学位基础课9个学分左右、学位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14个学分左右,专业选修课10个学分左右,学位专业课共24个学分左右和任意选修课4个学分左右。
  学位公共课是指根据教育部要求硕博连读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和外国语课程
  开展硕博连读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第七条 学籍管理
  硕博连读生正式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管理;之前则按硕士研究生管理。
  第八条 附则
  具有招收硕博连读生资格的院(系、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所)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